**种:商标被撤销 商标出现被撤销的情况是根据《商标法》*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由法条可知,商标被撤销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信息,由商标局主动撤销;另一种是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撤销。其实这两种情形非常好处理,只要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成功后,规范的使用注册商标,就可以将此类情况避免。之所以法条会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让商标申请人将商标合理的利用起来,创造价值(可谓是用心良苦啊)。 *二种:商标被无效宣告 商标出现被无效宣告的情况是违反《商标法》*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的规定。 如果商标是属于禁止注册的条例、缺乏显着性或者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由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比如:“优盘”,由于“优盘”商标的注册人并未合理行使自身的商标权利,导致“优盘”沦为行业通用词,不再具备显着性,较终被宣告无效。 还有一种情形是恶意抢注**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这种情形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从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评委宣告无效。比如:“方大同胡辣汤”被郑州的个人注册在餐饮行业,存在明显恶意,方大同本人有权向商评委宣告该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