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又称着作权,当版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如果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不仅延误起诉时间,造成更大的损失,而且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资源。 在对着作权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中,选择适当的管辖地不仅可以节省原告的旅费、住宿费等诉讼成本,还可能对日后的执行较为有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确定的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相关**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较高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相关解释规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其中,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有关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规则选择管辖法院。例如,着作权人在广州,侵权者的住所地在南京,但在厦门实施了未经许可印刷、出版权利人作品的侵权行为,被印刷、出版的侵权复制品在全国各地都有出售。 此时着作权人就可以在广州起诉侵权者,以节省诉讼成本。因为侵权复制品在广州有售,广州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着作权人也可先请求广州着作权行政主管部门**扣押侵权复制品,这样广州就成为“查封、扣押复制品所在地”,广州法院就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只有选择适当的管辖法院起诉,才能确保在较短的时间立案,从而**自身权益